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場地使用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9930558200號核准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北市文化一字第10030051900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331374600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2160800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08658號核准修訂
一、宗旨
為有效利用、管理寶藏巖國際藝術村(以下簡稱藝術村)場地,提供各界辦理藝文活動,建構具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以增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二、申請資格
申請活動以下列項目為優先:
三、開放申請使用時間
每日8時至18時,除遇農曆新年、修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等事由休館外,均可申請使用。
四、場地及費用說明
(一) 開放使用空間:共分二類。
1. 公共空間:分戶外場地與室內場地。
2. 藝術家工作室。
(二) 場地說明及費用計算方式:
1. 公共空間:
場地 |
面積 |
容納人數 |
租金(新台幣) / 計算單位 |
||
平方公尺 |
坪數 |
||||
戶外場地 |
十字廣場 |
71 |
21.5 |
20 |
2,300元 / 時段 |
山城廣場 |
188 |
57 |
60 |
4,600元 / 時段 |
|
機槍堡廣場 |
33 |
10 |
10 |
1,600元 / 時段 |
|
防空洞廣場 |
55 |
16 |
15 |
2,000元 / 時段 |
|
邊境廣場 |
131.3 |
40 |
40 |
3,800元 / 時段 |
|
家庭電影院 |
50.3 |
15.2 |
15 |
2,000元 / 時段 |
|
綠野地 |
925 |
280 |
300 |
10,000元 / 時段 |
|
4-8號屋頂平台 |
61.9 |
18.7 |
20 |
2,300元 / 時段 |
|
排練室屋頂平台 |
93.8 |
28.4 |
30 |
3,100元 / 時段 |
|
山城53號屋頂平台 |
50.8 |
15.3 |
15 |
2,000元 / 時段 |
|
室內場地 |
寶村二九 |
29.68 |
8.98 |
10 |
2,100元 / 天 |
十字藝廊 |
32.39 |
9.8 |
10 |
2,300元 / 天 |
|
山城排練場 |
(上)109.78 |
33.21 |
30 |
3,300元 / 時段 |
|
(下)93.78 |
28.37 |
20 |
2,900元 / 時段 |
||
創藝小客廳 |
30.38 |
9.19 |
10 |
2,200元 / 天 |
|
山城53號展間 |
63.54 |
19.22 |
20 |
3,700元 / 天 |
|
上光9號展間 |
41.22 |
12.47 |
10 |
2,700元 / 天 |
|
上光11號展間 |
23.73 |
7.18 |
10 |
1,900元 / 天 |
|
上光13號展間 |
49.32 |
14.92 |
15 |
3,000元 / 天 |
|
40號展間 |
24.35 |
7.36 |
10 |
1,900元 / 天 |
|
邊境52號展間B1樓 |
43.58 |
13.18 |
15 |
2,800元 / 天 |
|
邊境52號展間1樓 |
48.82 |
14.77 |
15 |
3,000元 / 天 |
|
邊境52號2樓 |
75.28 |
22.77 |
25 |
2,500元 / 時段 |
|
邊境71號展間 |
39.89 |
12.07 |
10 |
2,600元 / 天 |
|
防空洞 |
44.22 |
13.38 |
10 |
2,800元 / 天 |
|
其它事項: 1. 以時段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使用時間每日共分兩時段:上午〈8時至13時〉;下午〈13時至18時〉。 2. 以天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8時至18時。 3. 租借不滿一計算單位〈時段/天〉仍以一計算單位〈時段/天〉之費用計算。 |
2. 藝術家工作室。
戶號 |
坪數 |
租金(新台幣) / 計算單位 |
37弄4號(獨立套房) |
7.22 |
2,500元 / 週 |
37弄4-4號(獨立套房) |
10.16 |
3,500元 / 週 |
37弄4-6號(獨立套房) |
11.18(2樓)+ 4.79(1樓) |
5,500元 / 週 |
37弄4-8號2樓202室(共用廚衛浴) |
4.5 |
2,000元 / 週 |
37弄4-8號2樓203室(共用廚衛浴) |
3.65 |
2,000元 / 週 |
37弄4-8號2樓(202室、203室及客廳)(共用廚衛浴) |
14.49 |
5,000元 / 週 |
37弄6號(共用廚衛浴) |
10.85 |
3,700元 / 週 |
37弄6-1號(共用廚衛浴) |
7.81 |
2,700元 / 週 |
37弄6-3號(獨立套房) |
11.25 |
3,900元 / 週 |
37弄8號(獨立廚房共用衛浴) |
8.88 |
3,000元 / 週 |
51弄13號3樓301室(共用廚房獨立衛浴) |
4.24 |
2,000元 / 週 |
51弄13號3樓302室(共用廚房獨立衛浴) |
8.24 |
2,800元 / 週 |
51弄13號4樓401室(共用廚衛浴) |
4.88 |
2,000元 / 週 |
51弄13號4樓402室(共用廚衛浴) |
4.35 |
2,000元 / 週 |
59弄5號1樓101室(共用廚衛浴) |
2.99 |
2,000元 / 週 |
59弄5號1樓(101室及客廳)(共用廚衛浴) |
13.02 |
4,500元 / 週 |
59弄5號2樓201室(共用廚衛浴) |
4.09 |
2,000元 / 週 |
59弄5號2樓(共用廚衛浴) |
8.46 |
2,900元 / 週 |
59弄5號3樓301室(共用廚衛浴) |
3.02 |
2,000元 / 週 |
59弄5號3樓(共用廚衛浴) |
8.98 |
3,100元 / 週 |
59弄5號4樓401室(共用廚衛浴) |
3.64 |
2,000元 / 週 |
59弄5號4樓(共用廚衛浴) |
8.44 |
2,900元 / 週 |
59弄7號(獨立套房) |
10.88 + 3.49(閣樓) |
4,900元 / 週 |
空間設備:單人床、工作桌、椅、衣櫃、檯燈、網路線、冷氣、風扇、吹風機、煮水壺等。 廚房設備:冰箱、電陶爐、微波爐、排油煙機、廚具等。 衛浴設備:電熱水器。 獨立套房:沙發。 |
||
其它事項: 1. 以週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使用時間自每週一開始,每日8時至18時。 2. 租借不滿一計算單位〈週〉仍以一計算單位〈週〉之費用計算。 |
(三) 保證金:
場地租借須於接獲電子信函或電話通知期限內繳交租金與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方能確定場地。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俟場地使用完畢,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復原,經檢查通過後,於提供匯款資料後十個工作天內,扣除匯款手續費(由銀行收取)後以匯款方式無息退還。
(四) 其它事項: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時間:於活動前二週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二)流程說明
線上申請:
步驟1 選擇場地及查詢空檔 |
網路查詢:http://www.artistvillage.org/ 本村官方網站場地租借頁面 |
步驟2 填寫租借申請表及附件 |
1. 於線上填寫租借申請資料(包含申請人、電話、行動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申請單位、活動名稱、活動日負責人、活動日負責人電話,發票抬頭及統一編號)。 2. 上傳附件資料 ■ 活動企劃書。(內容簡述申請單位簡介、承辦人及職稱、進場人數及人員概述、活動內容/流程、場佈方式/場佈圖…等。如需進大型物件、改變原有陳設等異動事項,請內含場地使用配置圖並敘述說明;如需另行租用器材及物品,請一併提出,以利本村確認及調配。) |
步驟3 審核 |
以隨到隨審方式進行,審核作業約需3到5個工作天,由本村確認檔期與活動內容無誤後,將以電子信函通知申請單位。 |
步驟4 繳交費用及回簽租借訂單 |
請申請單位依電子信函內通知之內容,於期限(通知後五日)內 1. 依電子信函敘明之繳費金額,繳交租金與保證金 繳費方式:
戶名: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寶藏巖 2. 依電子信函附件之租借確認訂單,簽章並繳交正本 繳交方式:
(或先以電子郵件寄至thav@artistvillage.org或傳真至02-23642941,正本請於場地使用當日提供) 逾期者視同放棄,本村無須另行通知或催告。 |
步驟5 收到租借確認信,完成預訂 |
|
六、取消與變更
(一) 辦妥申請手續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主要參與者重病、設備故障…等),導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得與藝術村協調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全額費用(以匯款方式退還,如非富邦銀行之帳戶需自行吸收匯款手續費)。
(二) 除前項因素外,申請單位取消場地租借,於活動日前一週(含)取消者將酌扣20%保證金;活動日前五天取消者將酌扣30%保證金;活動日前二天取消者,將扣除保證金全額及匯款手續費(由銀行收取)後,退還場地費用。
(三) 申請單位變更租借場地,變更之場地租金低於原有場地時,於活動日前一週(含)變更者,多餘已繳之租金不予退回;租金及保證金不足時,申請單位應另補差額。
(四)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藝術村得制止其活動,已繳之費用概不退回,且拒絕未來一年內再申請使用,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七、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藝術村建築體所致者外,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藝術村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者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二) 申請者使用各場地應愛惜藝術村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破壞或使用器材不當導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或由保證金扣除,保證金不足時,申請者應另補差額。
(三) 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申請使用時間期限內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藝術村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利做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
(四) 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含進、撤場或工作期間),以免影響下一個單位的使用權利。回復場地原狀逾原申請使用時數者,依收費基準加收下一時間之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八、場地管理
(一) 出入通行:
(二) 活動宣傳:
(三) 場地維護:
(四) 設備與人力:
(五) 申請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六) 如活動有外籍人士參與,請自行備妥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之工作證明或合法居留證件,如因未具證明以致活動有受民眾檢舉或勒令停止的情況,請自行負相關責任。
(七) 如為售票活動,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及優惠公告規定。
(八) 如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
(九)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請避免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瓶裝水。
(十) 倘實際辦理活動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藝術村得要求立即中止活動並沒收保證金。
九、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上述規定,如有違反,經勸告協調未改善者,同意並接受停止場地使用與負擔一切責任,絕無異議,並於租金付款完成視同合約成立。
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